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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限塑令又双叒升级,最高罚款10万元!

202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该《管理办法》的发布,用以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传统塑料的使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强塑料制品绿色替代供给、培育绿色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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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办法呢?

01 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总共5个章节、30条内容,明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管理要求等:

1.总则。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整体要求、部门分工、协会职责等;

2.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主要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有关义务,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要求、规范、时限等内容;

3.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要求及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4.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报告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5.附则。包括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

02 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链接标识。同时,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1.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2.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3.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4.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5.住宿经营者,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6.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03 如何规范

《管理办法》落实《固废法》有关要求,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购物袋、快递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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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的规范要求有所区别。比如,使用行为规范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范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再如,使用行为规范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行为规范的则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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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处罚措施

《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有两条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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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但要遵守,还要报告;真实报告了情况,如果属于不遵守从第二十五条罚款1-10万;弄虚作假报告了情况,从第二十六条罚款1-10万。

《管理办法》提出,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口径必须前后保持一致。同时,《管理办法》鼓励各报告主体积极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文章来源: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